彰化县新锦丰布庄在其脸书粉丝专页上宣传销售窗帘商品,声称该公司配合政府节能减碳政策,提供窗帘补助金额介于新台币5,000元至8,000元之间,并声称自己是唯一通过补助的店家。然而,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这是不实的宣传,并根据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新台币8万元的罚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出,新锦丰布庄的广告让人误以为只有该店才能提供消费者享有政府补助的窗帘商品,因为该店已经经营了70年以上。这种宣传方式让消费者认为该店的商品品质更值得信赖,并享有优惠。然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彰化县政府并没有提供窗帘店家节能减碳的补助计划,而新锦丰布庄也承认彰化县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补助方案。因此,该公司所宣称的窗帘补助实际上是自行给予消费者的折扣优惠,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补助。这样的宣称与事实不符,是虚伪且具有误导性的表示,违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的规定。

公平交易委员会再次呼吁,事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获得政府补助,往往会影响消费者对其品质的评价,甚至会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信心,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因此,只有当商品或服务确实获得政府补助时,才能在广告中宣传相关补助内容,以避免因虚伪宣传而受到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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