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纪姓男子2019年在IG认识被害人,2021年4月间首度在台北见面,隔天晚间则相约到台中东区看电影,结束后,纪男陪被害人走回附近租屋处,没想到,进了房间后,纪男竟将她拉到床上,强行脱下其短裙及内裤;被害人因其挣扎、反抗,后脑2度撞击墙壁受伤,但纪男仍强迫被害人为他口交,并性侵得逞,还射精在她阴道内。
纪姓男子得逞后自知理亏,跪在地上求饶,被害人质问「你射在里面吗?我现在是危险期」,纪男否认,气得被害人将手指插进自己阴道内,沾上精液后抹在纪男人中部位,并骂「你这样叫没射吗」、「你就这样对每个女生都硬上吗」、「你都没有被告过啊」等语,纪男则说「对不起,你不要生气」。被害人随后向警方报案。
纪男辩称当时是在被害人同意下与她发生性行为,事后还约他去吃饭、唱歌,但他都没去,且被害人身形比他高大,他较为瘦弱,正因为她身形比较高大,脱裤子时身体会自然反应往后倾,所以她的头才会自己去撞到墙壁。
法官勘验案发后双方在房内的对话录音,发现纪男在遭受被害人指责时,均未出言辩驳,反而向被害人道歉,事后得知被害人提告,也打电话给她表示「希望得到妳的谅解」。被害人也说,事后邀约吃饭、唱歌是为了查明纪男真实身分以供警方追查。
法官审酌相关证据,认定纪男性侵犯行明确,一审依强制性交罪判他3年10月徒刑;纪男与检方对于一审判决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但都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仍可上诉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