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考量财富差距将全国22县市分成3组,六都(甲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除特定房屋外)税率3.2%起,2户以内适用税率3.2%、7户以上税率4.8%;其余县市税率2.8%起,新竹县市等(乙组)7户以上税率4.8%,离岛等(丙组)8户以上税率4.8%。

根据房屋税条例修正草案(囤房税2.0),地方政府均应订定房屋税差别税率,可参考财政部公告基准订定。若地方政府已订定差别税率且符合基准,依然造成税收损失,会由中央政府补足损失;若未订定差别税率,须依财政部公告基准课征。

根据财政部拟订基准,全国22县市分成3组,甲组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乙组含宜兰县、新竹县、苗栗县、彰化县、云林县、屏东县、新竹市;丙组为南投县、嘉义县、台东县、花莲县、澎湖县、基隆市、嘉义市、金门县及连江县。

财政部并将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成3类,第一类为出租申报达租金标准及继承取得共有房屋,适用税率1.5%~2.4%。其中甲组3户以内税率1.5%、4~5户税率2%、6户以上2.4%;乙组4户以内税率1.5%、5~6户税率2%、7户以上2.4%;丙组5户以内1.5%、6~7户税率2%、8户以上2.4%。

第二类为建商余屋,按持有期间适用差别税率,且全国一体适用,1年以内税率2%、1~2年税率2.8%、2~4年3.6%、4~5年4.2%、超过5年税率4.8%。

第三类为「非自住自出租非继承取得房屋」,适用税率2%~4.8%。其中甲组2户以内税率3.2%、3~4户税率3.8%、5~6户4.2%、7户以上4.8%;乙组1户以2.8%、2~4户3.2%、5~6户3.8%、7户以上4.8%;丙组2户以内2.8%、3~5户3.2%、6~7户3.8%、8户以上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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