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清、赖振昌说,花莲县政府声称为了充裕财源,并衡平「矿石开采行为」对该县辖区山林保育的影响,依据地方税法通则自98年开始制定施行矿石开采税自治条例,原以每吨4元为征收率,曾于100年7月间修正调高为5.2元。  

但民国102年重新制定施行矿石开采税条例时,花莲县府再提高征收率为10元,但是又在民国105年6月间提前废止102年制定的条例,重行制定自治条例时,大幅调高征收率至70元,造成征纳争议。  

其后有业者不服课税提起行政救济,经行政法院认定在短期间内迅速增税,人民税负过重,违反地方税法通则第4条1项规定,判决该府败诉,且陆续有4期矿石开采税行政诉讼案件已确定,但是花莲县政府却重作税额相同的复查处分,明显违反判决意旨,造成纳税义务人再提出行政救济争议不歇。  

同时,因已无征收法律依据,造成本项税收来源消失,导致111年度花莲县特别税课收入预算,减少金额高达8亿元,因而须增编举债6亿余元以支应岁出,影响县府财政健全,已有违失。   

两位监委调查又发现,对花莲县政府提起矿石开采税行政诉讼的福安公司,在符合环保署展延适用原则情况下,于110年6月25日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展延申请,却一直到110年12月24日就福安公司的诉愿案作成决定后,才于111年1月5日核发该公司展延许可证,已损及厂商权益,花莲县政府有明显违失。  

监委表示,花莲县政府大幅调高矿石开采税率达7倍,引发重大争议,又迟未完成修法,造成税源消失,且拖延业者许可证展期申请,已提出调查报告,并经监察院财政及经济委员会、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对花莲县政府提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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