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对扶养费定义大不同

不过梁维珊提醒,由于汪小菲是中国人,大S是台湾人,两岸对于扶养费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在中国扶养费是属于平辈如兄弟姐妹或合法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相互供养的义务;在台湾扶养费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及教养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费用。而台湾定义下的扶养费,在中国则是称作「抚养费」。

汪小菲有可能误解扶养费意思

因此,有可能汪小菲认为他所给付的「扶养费」是指给大S的钱,当她已经再婚,汪就认为自己的扶养义务已经免除,自然不愿意再多付钱。梁维珊指出,两人的调解笔录是在台湾法院签订,扶养费的定义会以台湾法律定义为主,因此汪小菲不能决定不再付扶养费,因为这是两造约定好扶养小孩的费用,而非扶养大S的费用。

赡养费在中国与台湾的定义也不一样

而赡养费在中国和台湾也是不一样的定义。在中国,赡养费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在物质生活上所支付的费用;在台湾,是为了保障配偶基本生活需求,使顿失经济依靠的一方不致因离婚而无法独自生活,属于一种生活补助费用,并非赔偿性质。

如果张兰所说的赡养费是指台湾定义,那么就是两愿离婚的夫妻在调解笔录上明确约定,才能据以请求的费用。梁维珊表示,扶养费和赡养费的请求权基础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汪小菲虽然很难改变扶养费内容,但要给大S的赡养费,则不一定完全没有转寰余地。

新姊夫出现 汪小菲可以打官司变更给付约定

梁维珊表示,对于前配偶的赡养费,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对其扶养义务的延长,通常会约定给付期间,例如付到对造再婚或是儿女成年为止,不是终身给付。因此当大S再婚,表示有新的扶养义务人(即具俊晔)出现,表示两造原本协定的赡养义务有情事变更,新的配偶与大S间互负扶养义务,汪小菲就不是大S的扶养义务人,因此汪小菲可以尝试打官司请求变更原本赡养费给付的约定,也许有机会不用再给大S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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