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观新闻》报导,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制作电视剧提供相关策划服务,包括专案落地执行、内容与品牌策划、艺人挑选、项目行销策划等。策划服务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5月10日中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总计3050万元。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双方合作具体细节,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详细约定。补充合同则为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
然而,涉案电视剧已制作拍摄完毕,尚未申请发行许可时,郑爽却已被封杀。判决书显示,该影视公司于2021年2月提告,同年12月郑爽败诉,她后来提出上诉,2023年7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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