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源于范中芬2017年发现自己创作的歌词遭人使用,控告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违反《著作权法》,但协会主张有征询王治平的同意才改编,于是检方将协会不起诉。
范中芬随即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前夫王治平未经授权,以她的名义签署「音乐著作著作财产权管理契约」授权书,向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取得歌曲权利金。
新北地院审理时,王治平承认签署相关契约,印象中因为范女改名须变更合约,才会替她签名,强调版权费都会寄到范女帐户,范女应该知情。但新北地院认为收取权利金的户头,是王治平自己的银行帐户,且双方2002年离婚后,范女长期在美国生活,并未与王治平同住,很难想像范女会授权代签契约,并同意将权利金汇入王治平个人帐户,因此去年依伪造文书罪判王男3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
全案上诉高院后,合议庭依据相关事证,认为王男、范女在离婚前、后多次以口头等方式,相互授权处理唱片合约、租屋、户籍等事宜,另外,范女并不争执确有委托王男代理她签署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相关文件,因此高院今改判王治平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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