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指出,NONO多次利用身为艺人的知名度及工作机会,结识6名被害人,先后于2008年、2010年、2011年、2013年间,分别在住处、饭店、车上等处,以工作邀约见面、录影结束顺道搭载、共进宵夜等理由,制造与女子独处的机会,进而强制性交、猥亵。
其中一名女子控诉,2010年4月至5月间晚上,NONO驾车载她时伸手抚摸,她出言制止,NONO随即把车停在河滨并要她下车,仗著181公分身高的优势,强行抱住、猥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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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某日,NONO入住一家酒店,再度邀约她,并称「当日有女性经纪人陪同,可放心前来」,让她卸下心防。这名女子因为怕得罪NONO而前往酒店,与不知情的NONO经纪人于另一间房休息。
经纪人跟她说:「不用害怕,不会有人强迫妳做妳不喜欢的事。」她才同意进入NONO房间。未料,她一进入NONO房间后,NONO立刻脱掉自己身上的浴巾,立即把她强行压制在床,并性侵她得逞。
检察官请法院审酌NONO不知自重而逞欲,品行低劣,严重危害众多被害人,犯罪后态度回避,丝毫未见悔意,请法院对他的各别犯行,均从重量刑,严惩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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