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是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于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办妥户籍登记并居住,且该房屋没有出租、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

但该重购新房地于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举例说明,辖内A自然人于106年4月买进房地,106年11月以1000万元出售房地,缴纳房地合一税30万元,A自然人另于107年3月以1200万元重购B房地,因A君符合2年内重购及自住规定且重购价格高于出售价格核准退税30万元。

此后经稽征机关查获A自然人于109年12月将B房地出售,重购后5年内再移转,因此依法向A君追缴原退还税额30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已申请重购自住房地退还或扣抵房地合一税,如重购的自住房地于重购后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快点加入[《壹苹》Line],和我们做好友!★

★追踪壹苹新闻网各大粉丝团,即时新闻不漏接★

[壹苹娱乐粉专]

[壹苹新闻网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