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网路交易资讯透明度及完备税籍资料,财政部于2022年8月8日修正发布「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

自明年1月1日起,营业人从事网路销售,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且应于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APP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于收费凭证载明凭以收费之交易纪录及身分识别资料。

该局进一步说明,自2023年1月1日起专营或兼营网路销售之营业人,新制规定实施期程、适用范围及辅导期间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申请新设立税籍登记之营业人,应自国税局核准设立之15日内或事实发生日(经营网路销售事实)起15日内依新制规定办理。


二、原已办妥设立登记之营业人,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始从事网路销售者,应于事实发生日起15日内,依新制规定向国税局办理变更登记。


三、2023年1月1日以前已申请设立登记且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应于同年月15日以前依新制规定向国税局申请变更登记,为利是类营业人有充分时间依循新制规定,于2023年4月30前未依新制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罚。

该局呼吁,从事网路销售之营业人,应尽快向税籍登记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于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APP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平台业者亦应依新制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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