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定,为保障民众基本生活所需,基本生活费不课税,若申报户的基本生活费用总额,超过依规定可减除的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两者差额可自申报户当年度综合所得额减除。

其中纳入与基本生活费总额比较基准的包括: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教育学费、身心障碍、幼儿学前、储蓄投资及长照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依纳保法第4条规定,参照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32万5948元之60%,公告今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金额为19.6万元,较110年度增加4000元,预估受益户数为230万户,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亿元。

 

财政部说明,这次调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与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课税级距金额,合计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亿元,民众于明年5月申报111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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