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杜跨国企业或个人藉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简称CFC)保留盈余不分配,规避我国税负,配合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防止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行动计划三,我国于2026年及2027年,分别制定营利事业及个人CFC制度。

财政部表示,行政院于今年1月14日核定我国营利事业CFC制度及个人CFC制度,分别自20232年度、2023年1月1日施行,以接轨国际反避税趋势及维护租税公平。

财政部表示,KY公司有控制力的股东,仍得控制股利政策,保留盈余不分配,不宜豁免适用CFC制度。财政部说明,CFC制度纳税主体为对CFC有控制力的股东,回台上市或于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其具控制力的股东仍得透过股利政策的操控,将盈余保留于KY公司不分配,产生递延股东税负效果,应纳入CFC制度适用范围。

财政部强调,CFC制度不是加税措施,而是将CFC当年度盈余视同分配,提前于盈余发生年度课税,未来CFC实际分配盈余时不再课税,且CFC境外缴纳股利或盈余所得税得扣抵营利事业或个人股东的应纳税额,并提供处分CFC股权得调减所得额等避免重复课税机制,以防杜我国纳税义务人借由将CFC盈余保留不分配,规避我国纳税义务。

外界建议将未实现金融资产评价损益,自CFC当年度盈余排除,财政部表示,正积极搜集意见后审慎评估。财政部说明,我国CFC制度是按我国认可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财报盈余为计算基础,且尽量减少调节项目,使纳税义务人免因CFC制度重新计算盈余,以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

考量金融资产通常于短期内会经常交易,倘就未实现金融资产评价损益调减CFC当年度盈余,短期内即须加回,可能徒增处理程序;财政部将综整各界意见及参考其他实施CFC制度国家做法,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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