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22年8月8日修正「税籍登记规则」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规定。

自明年(2023年)1月1日起,营业人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或其他电子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者,税籍应登记项目新增「网域名称及网路位址」及「会员帐号」,且营业人应于网路销售网页及相关交易应用软体或程式明显位置清楚揭露「营业人名称」及「统一编号」。

专营或兼营以网路平台、行动装置应用程式(APP)或其他电子方式供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负保管及提示会员交易纪录义务。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使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妥税籍登记营业人有充分时间办理税籍登记事项,财政部订定自明年(2023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计4个月)为辅导期间,该期间内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者免处行为罚。

辅导期届满后(即自2023年5月1日起),该等营业人未依前开规定登记者,将依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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