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依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规定,权证发行人对其发行之权证,应有流动量提供机制及采行风险管理措施建立避险部位。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考量降低权证发行人调节避险部位之税负成本,有助提升其报价品质及投资人参与权证市场意愿,促进权证市场发展,该部爰配合金融政策,拟具证券交易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陈报行政院,于今日院会决议通过。

本次草案修正重点:

一、增订权证上市或上柜日至到期日期间,基于履行报价责任规定及风险管理目的,自本条文生效日起5年内,出卖权证避险专户内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可之标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总金额在避险必要范围内之部分,证券交易税税率由现行3‰调降为1‰,并授权该部会商金管会就避险必要范围等相关事项订定子法规。

二、增订代征人及证券自营商应依规定期限将权证避险专户交易明细列具清单送交税捐稽征机关。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上开修正草案行政院将核转立法院审议,该部及金管会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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