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保单相关监理措施,金管会与寿险业者讨论后,今天公布「人身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投资型保险专设帐簿保管机构及投资标的应注意事项」及「投资型保险资讯揭露应遵循事项」修正草案,预告期定为14天。

金管会对投资型保单祭出6大新规,第一,为避免资产拨回机制损及本金,金管会明定类全委投资型保单的全委帐户单位净值低于帐户成立当日单位净值8成时,将不得提供资产拨回,且仅得以「现金拨回」方式设计商品。

第二,考量台湾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会更迭,金管会修正投资型保单计算目标保险费上限,所适用预定死亡率基础为「最新发布台湾寿险业经验生命表」。

第三,考量保单帐户价值尚未累积时即提供加值给付,如同在保户手中收取保费后即刻退还保费给保户,金管会明定投资型保单若提供加值给付,应在保单年度届满5年以上始得提供加值给付,同时,保险业应揭露给付来源。

第四,金管会现行规定投资型保单禁止连结至国外杠杆型及反向型ETF,对国内则无限制,为避免保户承受过高风险,金管会明定投资型保单未来完全禁止连结至杠杆型及反向型ETF。

第五,金管会明定类全委投资型保单所投资非投资等级债券型基金及新兴市场债券型基金合计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20%,且其中非投资等级债券型基金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10%。

至于其余投资型保单连结的投资标的,不得投资于非投资等级债券基金及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说明,此项修法主要考量投资型保单连结的债券型基金若以投资非投资等级债券为诉求,将会使保户面临较高信用风险。
第六,为强化投资型保单资讯揭露,金管会明定保险商品说明书、简介、保单价值定期报告应揭露的相关事项及警语。

针对利变型及房贷寿险,金管会各祭1项新规。金管会明定房贷寿险给付项目非属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及完全失能保险金者,应以附约方式设计,提供要保人自由选择。

蔡火炎指出,房贷寿险原则上是提供寿险身故及完全失能保障,不过金管会发现,有业者把房贷寿险设计成综合险,加入伤害险或健康险保障,垫高保费;金管会希望未来房贷寿险回归单纯寿险保障,其余保障则以附约设计,提供要保人选择权利。

至于利变型寿险,金管会则在现行商品送审文件的保险商品利润分析中,额外增订主管机关指定的解约率测试情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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