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也新增例示网路广告违法行为态样的案例,让业界更清楚明了。

公平会表示,广告主不得为不实广告,否则将被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网红等在网路上销售商品或服务,不论他是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是由厂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给网红对外刊播销售,网红都是卖家身分,消费者看到的是网红生动的销售内容,如果内容涉有不实,此时网红都会被认定是广告主,将会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予以开罚。

即使网红不是卖家身分,而是在帮厂商代言,影音广告中描述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值得推荐或亲身体验结果有效,此时网红虽然不是广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荐证者的身分,如有不实,造成消费者损失,亦须与厂商同负连带赔偿之民事责任。而且,如果网红明明知道内容不实,仍然和厂商故意共同为不实广告,网红和厂商还是会同时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条之处罚。

公平会呼吁,网红等社群网站用户在网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销,不论是卖家或荐证者的身分,均应遵守公平交易法相关规范,提醒勿踩广告不实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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