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证券交易税条例本次修正有四大重点如下:

一、增订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发行认购(售)权证,权证上市或上柜日至到期日期间,基于履行报价责任规定及风险管理目的,自本条文生效日起5年内,出卖认购(售)权证避险专户内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可之标的股票者,每日交易成交总金额在避险必要范围内,证券交易税税率由现行3‰调降为1‰,并授权金管会就避险必要范围认定基准及其他相关事项订定子法规。

二、增订代征人及证券自营商应将权证避险专户之交易明细列具清单,依规定期限送交税捐稽征机关。

三、因应权证避险股票交易证券交易税税率调整,证券商及税捐稽征机关亦须配合修正相关作业系统,财政部会商金管会订定子法规,相关条文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四、删除加征滞纳金计征方式及代征人或证券自营商逾缴纳期限30日仍未缴纳税款者移送强制执行之规定,回归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办理。

财政部表示,证券交易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助改善权证造市品质,创造有利投资环境,提升权证流动性,活络股权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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