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拍板推动房屋税差别税率(俗称囤房税)2.0,草案拟在今年9月底前送立院审议;「自住减税、囤房重税」新制预计民国113年7月实施,114年5月正式开征,财政部近日也特别在官网设置专区,说明囤房税改革重点、效益与问答集。
针对外界指中央应立法开征囤房特别税,财政部表示,房屋税属「地方税」,各县市经济、交通发展不一,因此2.0方案仍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而地方将按纳税义务人持有的「全国总户数」,采差别税率课征,克服中央不易订定全国统一标准及城乡差距问题。
财政部举例说明,民众在全国持有5户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其中2户位于A市,3户位于B市。假设A市订定的差别税率为全国持有2户以下均2.4%,3户以上均3.6%;B市全国持有3户以下均3%,4户以上均4.8%。
民众的5户房屋,都分别须按A、B两个县市的「全国持有5户级距」税率课税,也就是A市2户均按3.6%,B市3户均按4.8%,均为两个市最高级距的税率。
同时,财政部指出,由于各地方政府都必须分别就民众持有在各辖内的房屋,按各自订的全国总户数对应级距税率课征,因此不会有民众可选择低税率县市来申报房屋税的问题。
至于是否考虑课征空屋税,财政部表示,囤房税2.0上路后,持有空置且未作有效使用房屋的多屋族,将负担较高房屋税负,已具空屋税精神,因此无另订空屋税的必要性。
财政部补充说明,新制之下,民众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若出租且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法定税率将从现行1.5%至3.6%,调降为1.5%至2.4%,鼓励囤房族释出空屋。
除税率调整,财政部表示,将持续督促税基调整未达合理范围的地方政府,落实办理,使房屋税税负更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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