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强调,近年来积极督促各地方政府调高辖内房屋标准单价(即房屋税基),持有多户新建房屋的人在新标准单价搭配修正条文多重加税措施下,加税幅度非常显著。在修正条文施行后,将持续督促税基调整未达合理范围的地方政府落实办理,使房屋税税负更为公平合理。

财政部说明,为鼓励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税负,参考以往地方政府实施「县市归户」课征房屋税差别税率(俗称囤房税1.0)的经验,研拟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俗称囤房税2.0),经过朝野党团多次协商,于12月19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将自明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条文有关税率修正重点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继承取得共有的住家用房屋,按「全国归户」户数适用「全数累进」税率课征,并将税率范围调高为2%至4.8%,且所有地方政府「都必须」采行。

二、针对特定房屋提供较低税率:

(一)全国仅持有一户自住房屋(排除房屋现值超过一定金额的房屋)的人,税率调降为1% ,减轻单纯购屋自住者税负。

(二)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或继承取得共有的住家用房屋适用税率范围,酌调为1.5%至2.4%(原为3.6%),鼓励房屋有效利用。

(三)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销售期间(2年)内者税率范围,酌调为2%至3.6%;超过2年的余屋则适用2%至4.8%,鼓励建商调整价格出售。

财政部解释,修正条文调降「出租且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的税率范围为1.5%~2.4%,希望鼓励多屋族将房屋出租,且因出租税负反而减少,自然不会有房屋税税负转嫁由房客负担的问题。此外,建商持有超过2年的余屋,最高税率到4.8%,就是希望建商衡酌持有税负大幅增加而调整价格加速出售,透过房屋市场供给量增加,让购屋者能以合理价格买到好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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