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112年度出售旧制课税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则上应按售价及取得成本等证明文件核实计算所得,但若仅有出售时的实际成交金额,而无法证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标准条件下,稽征机关将以实际房地总成交金额,按出售时房屋、土地评定现值比例,先计算归属房屋之收入,再以该收入的17%计算出售房屋所得额(注:出售旧制课税土地免纳所得税)。

 

举例计算如下:112年度出售台北市房地总成交金额6千万元,假设出售时房屋、土地评定现值比例2:8,则归属房屋之收入为1,200万元,乘以17%计算出售房屋所得额为204万元,应并入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课税。

资诚联合会计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副总经理欧阳泓提醒,我国自105年起实施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新制,个人112年度出售适用旧制课税之房屋,才有上开豪宅标准的适用;个人交易105年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属新制课税范围,应以房地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房地交易所得,按差别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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