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险法第167条之1规定,为非保险法之保险业或外国保险业代理、经纪或招揽保险业务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百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重大者,得由主管机关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或兼营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业务之银行停止一部或全部业务,或废止许可,并注销执业证照。
金管会呼吁,保险从业人员及一般大众切勿以身试法,消费者若发现有不肖人士招揽境外保单之具体事证,可检具相关事证向司法单位告发或向金管会检举。
金管会并强调,由于签发境外保险商品之公司,未经金管会许可设立得于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其发行的保险商品亦未经审查通过,消费者如果购买境外保单,可能会面临下列问题:
一、遇有保险争议恐求助无门,需自行接洽外国保险公司,且可能会无法获得妥善处理。
二、境外保单多以英文书写或提供中文译本,不易理解保单契约内容。
三、境外保单之保险公司不受我国保险法规范,无法获得我国保险安定基金之相关保障。
四、境外保单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费,无法做为所得税列举扣除额,而境外保单之死亡保险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适用保险法有关死亡给付不得作为被保险人遗产之规定。
金管会提醒民众,切勿购买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境外保险商品,以维自身权益。民众应选择经金管会许可设立的保险公司,并透过合法管道购买保险商品,民众如有投保各类保险商品的需求,金管会保险局及产寿险公会相关网站均有刊载合法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联络方式,民众可多加参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