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局提醒,子女应选择自行申报或列报受扶养亲属较有利?民众可先后依「年龄」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2步骤判断就不会报错,而且即便子女满18岁,只要符合3大条件,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减除免税额,如有相关法令适用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及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规定,纳税义务人的子女、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减除免税额;年度中成年者,可自行选择单独所得税申报或由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合并申报。
国税局提醒,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之认定,民众常把待业中、无薪假或补习中误解成「无谋生能力」态样,容有补充说明必要。依财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6510号令释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身体障碍、精神障碍、智能障碍、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须长期治疗等,经取具医院证明,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
二、符合卫生福利部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7规定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
三、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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