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为优化所得税扣缴制度,维护120万多家扣缴单位的权益,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于今日三读通过。
财政部说明,此次草案修正重点有三项,第一,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由给付所得的事业其负责人、机关或团体其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改为事业、机关或团体等本身。第二,增订非居住者扣缴税款的缴纳、凭单申报及填发期限,若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得延长5日。第三,修正未依规定申报与填发凭单罚则,赋予稽征机关得于一定裁罚金额范围内,衡酌具体个案违章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处罚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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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官员表示,现行公司、机关或团体等给付薪资、利息等扣缴范围的所得,是由公司负责人、机关或团体的责应扣缴单位主管等自然人,担任扣缴义务人,这次修法后,将由该公司、机关或团体等本身,作为扣缴义务人,使权责相符。
另外,扣缴义务人给付所得给非居住者(非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外国营利事业),原应于给付之日起算10日内办理扣缴、申报与发给扣缴凭单等事宜,这次修法增订若前述期间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农历春节假期),上述期限得再延长5日,减轻其作业时间压力及负担。
此外,财政部表示,扣缴义务人等如有未依规定申报与填发凭单而须处罚者,不再按固定金额或按给付金额(扣缴税额)的固定比率(倍数)处罚,将由稽征机关视违章情节轻重,于一定裁罚金额范围内,给予不同程度处罚,有助维护扣缴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表示,考量居住者扣缴作业系采年度申报,为使扣缴义务人充分了解修正后规定,并据以办理扣缴作业,且相关申报书表及系统也需配合修正,须预留适当准备期间,这次修正条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财政部将于修正条文经总统公布后,尽速报请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