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88年921大地震的影响,再加上先前心理学界多位专家的各方奔走之下,两年后的民国90年11月21日《心理师法》即已公布施行。《心理师法》在经过三次特定条文的修正,主要与罚则、主管单位名称与应考资格有关,时至今日已超过20年余。

笔者身为心理学领域的教师,借由反省自身所经历的过程,试著从社会氛围、学理背景、教学/考试与实务工作上说明修订《心理师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关于两类心理师专业执业内容的第13与第14条。

社会氛围

首先,在社会氛围上,第一个最值得反省的即是「民众对于临床心理师或咨商心理师仍相当陌生」;反而在新闻、电视、网路媒体等,更常听到的是「心理医师」、「心理治疗师」甚或是「心灵导师」这样的职业名称。当全国已有超过3000名执业的咨商心理师与将近2000名执业的临床心理师(根据卫生福利部于民国111年05月的统计资料),且有更多具备该两专业证照而未执业者,于各个场域中服务的情况下,「心理师」这样的名称,却仍处于非常不为人知的阶段。

这样的困难,主要原因笔者认为至少有二:

(1)专业人员对于心理健康的推广相当局限。 身为教授心理学的我来说,其实深感惭愧!过去仅在自身的专业领域耕耘,而未能更致力于将临床心理学的概念,更让民众接纳。事实上,4年前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的主席丹尼尔博士即提出「公民心理学」(citizen psychologist)的理念,期能将心理学各个领域的概念推广至不同的社区环境之中。这样的概念或许提供现今的学者或实务工作者一个重要的刺激,考虑是否应在专业工作之余,更系统化、组织化、深耕式地将心理健康的概念推广出去,让民众更熟悉「心理健康」。

(2)法规之间的隔阂。 与《心理师法》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是《精神卫生法》,而此法于今年亦由主管机关与朝野立委进行大范围的修订。然而细看其中之内涵,理论上《精神卫生法》应是国家与「心理健康」最相关的法律,但其中对于「心理健康促进」却连定义都模糊不清!也因如此,所谓的心理师所执行的业务内容,倘若以《精神卫生法》的角度来看,当然仅能著重在该法律所强调的精神疾病防治、复健或社区治疗等项目。另一方面,《心理师法》的第13条与第14条规范临床心理师与咨商心理师的执行业务;但其中以临床心理师可执行的八项业务为例,有七项皆可说皆是与「疾病」有关,只有第一项「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之心理衡鉴」模糊地说明「心理师」在「心理健康促进」这类可能可进行的专业内容。在这样「以精神疾病治疗为主的《精神卫生法》与《心理师法》考量之下,当然不容易让民众更正确且清楚的认识「心理师」与「心理健康」。有鉴于此,必须重新思考《心理师法》在第13与14条的内容,将心理健康三段(甚至四段)处遇的理念亦整合于其中。

学理背景

其次,则为学理背景的差异。在讨论学理之前,得先清楚《心理师法》的特殊性。此法为规范「心理师」这个专业的法律,但却不像《医师法》、《物理治疗师法》或《职能治疗师法》等仅涉及一类医事人员(即使不同专科的医师,在基础的教育、考试、训练是相似的),《心理师法》内却包含「两类」迥然不同的专业医事人员。姑且不论20年前立法的脉络,但这样的规范走到今日,造成的困扰可能更多过于助益。事实上,这两类专业的差异来自学理背景上的本质不同!在国内,纵使临床心理师或咨商心理师皆需到研究所(硕士)毕业才得以考取,然而临床心理学在大学体系中的学习内涵,多在「理学院」、「医学院」或「社会科学院」等,所学习的背景偏向以「心理学理论」为基础;咨商心理学则通常在「教育学院」内,则特别强调「教育理论」的重要性。专业绝无对错!但已清楚呈现这两者于学理背景上的根本区隔。可是令人讶异之处在于,以目前《心理师法》的第13与14条中,临床心理师与咨商心理师的执业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仅临床心理师可多执行「精神病或脑部心智功能」有关的两项。这样的条文极易混淆两者的专业,不仅使得临床心理专业愈倾向强化精神病或脑部心智功能的「特殊性」,而咨商心理专业也不断强调其专业应用的「普及性」,这都可能是缺乏正视此两专业在学理背景迥异的最终结果。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至少可从两个角度做起:

(1)临床心理与咨商心理的学者与实务工作者,应各自重新审视自身专业的执业内容。 毕竟已非如同20年前要「创建一个新的法律」,反而是要「审视与修订」目前的法律使之更为可行。然而,修改此2条文实为复杂,亦恳切需要主管机关认同修法,且邀请两专业共同研议,订定期程来加以完成。

(2)重新检讨《心理师法》的形式。 如同先前所提,这部《心理师法》内规范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那是否仍有必要放在一起?改成订定「临床心理师法」与「咨商心理师法」,是否亦为可考虑的议题?倘若仍以单一法律规范两个专业,是否要进一步邀请两专业思考如同医师一样的「次专科」或「专门领域认证」等的可行性?这些都是让未来修订法律后可长久推行的必要过程。

教学、考试与实务工作

最后则是在「教学、考试与实务工作」的考量。当20年前《心理师法》订定后,亦协同考选部修改心理师考试规则,订定临床心理师与咨商心理师两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规范。其中,明文规定了要报考临床心理师或咨商心理师要在相关研究所学习过程中,习得多少学分的几类专业课程。虽然这样的方式明确化了「符合报考资格与考试内容」的要求,然而在这么多年来的教学现场中,笔者却发现它也造成了专业课程教学上的狭隘。在现今大专院校普遍所谓「教学精实」的考量之下,更加促使临床心理学(或咨商心理学)很可能局限在特定的考试科目而非扎实著重在该专业领域的核心与本质上之学习。更进一步即可得知,这样的训练与考试制度同样也影响了得取专业证照者在面对执业现实上的困难。举例来说,许多新取得证照的新手心理师们,可能充满焦虑而半被迫的(也有可能是自我要求高的)要取得各式所费不赀的认证或训练课程;但这些课程是否真的能有所收获,却也冒著一定程度的风险。当然,学校课程也并非包山包海,什么都可以教授、什么都应该学习;但是,回归到临床或咨商心理学本质的教育训练机制与内容,而非考试引导教学,或许才是重要的溯本既源之道。

总而言之,修订《心理师法》,尤其是第13与14条实为辛苦耗时之事;但倘若没有开始,即无法有更整合、专业的心理从业人员,来为民众之心理健康服务把关。期待与期许主管机关与心理专业之学者(包括我自己)、实务工作者能摒弃过去之岐异,诚恳面对「心理师法」施行当前之困难,以《精神卫生法》之内涵为基础来考量,加上各自专业服务内容之整理,相信仍有完成修法之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