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解严后,为落实校园民主化,攸关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于1995年颁布了《教师法》,其中第9条第1款,「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聘任,分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之。」依此法源,于1997年颁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教评会设置办法),自此,教师的聘任有了明确的规范。

教评会委员未兼行政者无上限

依据《教评会设置办法》第3条第1项「本会置委员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当然委员有3人,校长、家长会长、学校教师会代表各一人,余为选举委员,由全体专任教师选(推)举之。绝大部分学校都依据班级数规模,透过校务会议决定教评会委员总数。又本办法第3条第2项「本会委员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额二分之一。」此设计乃针对「行政专断」的防御,可说本办法的制定,保障了校园民主的进程。

为了落实校园民主,教评会委员设计未兼行政不得少于总额二分之一,但却无上限规定,这会让某些学校有机会朝扭曲发展。举例来说,委员总数最高上限19人,除了校长、会长以外,其余都是非兼行政教师,又惯例上学校教师会代表多为非兼行政教师,换言之,19位委员中,除了校长、家长会长堪称「行政代表」以外,其余17位可能皆为非行政教师,在无记名审议教师聘任的相关事项时,纵使列席(无投票权)的兼行政教师(主任、组长)提出具体事证,在失衡的委员数下,通过该案的机率非常的低。

有可能受到同事情谊考量影响

教评会的审议事项概分为二大类:聘任的有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不聘任的有:解聘、不续聘、停聘及资遣。遇到如自办教师甄试,简章、命题、口试、试教委员的安排都可见攻防,时有冲突出现。遇有不聘任情况时,除了《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7款及第10款、第15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时,教评会委员在同事情谊的考量下,恐陷入天人交战,此种制度设计,确实需要好好深究。

法令制定不能倚赖他人善良与理想的护持,必须要有防呆的机制,过与不及都不对。又法令制定须符合诚实、信用、平等、比例等原则,民主就是多数决,正反双方意见均能够充分表达与平衡,决议才不致失之偏颇。《教评会设置办法》中为避免行政专断,非兼行政教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的设计,应有天花板上限的设计,才不致落入外界质疑「师师相护」的口实,也符合立法平等、比例原则。制度的订定若能更周延且兼顾彼此,校园民主才能臻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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