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不只一处

法官欠缺CRC观念甚至违反CRC(即违法裁决)即为第一次国家报告审查委员所关注之事。「中华民国(台湾)儿童权利公约首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结论性意见(定稿)」白纸黑字载明国际审查委员关切重点与建议:「委员会建议政府确保所有从事⋯⋯教师⋯⋯以及⋯⋯法官⋯⋯均接受儿童权利教育训练,所有训练中,应特别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则,包括禁止歧视、优先考量儿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发展权、儿少表意权,以及符合各发展阶段能力原则。」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判决可再次验证国际委员建议「法官⋯⋯接受儿童权利教育训练⋯⋯特别著重CRC的一般性原则」并非无的放矢,也观察到北高行法官违反法律之事实。

更一审判决理由「学校对学生成绩评量,是为了履行教育任务,纵使傅女补考成绩无法符合个人期待,然而,对她的干预显然轻微,难以认定构成侵害权利,今判她败诉。」既违反CRC,也文不对题。此案的争点在「补考分数打七折」一事是否合法,然法官以「学校对学生成绩评量,是为了履行教育任务」作为驳回之论据,将「评量打七折」鱼目混珠为「评量」诚属「判决事实不备」。就算是「评量打七折」本身,也有违法之虞。国际审查委员即「担心各校自行制定学生惩处规定,可能使儿少遭受⋯⋯违法的惩罚。委员会建议政府公开并提供学校相关指引,明列合乎儿童权利的惩处措施。」

违背CRC非特例

我国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阐明CRC具国内法之效力(第二条)、各级政府机关⋯⋯主管之法规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约规定者,应于本法施行后三年内完成法规之增修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并应于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完成其余法规之制(订)定、修正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第九条)北高行不察「补考分数打七折」违反CRC,也违反「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让学校自订之学生惩处规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法学素养令人忧心。

北高行违反CRC与《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并非仅此特例,查阅本年度的裁判书可见问题所在多有。从裁判书可察觉北高行的法官认为维护教师的风评之重要性高于学生之健康权利;无视学生阶段能力,在学生对上校方聘请的律师之庭审(且另授予校方时间补充书状)时,以学生说明不完整为由驳回学生声请;无视学生提出医生开立之诊断证明,却相信学校未附证据之说词。

这些判决,均违背CRC四大原则:禁止歧视(严格检视学生提出之证据,却未要求校方提出证据)、儿童最佳利益为一优先考量(侵犯学生健康权以维护罄竹难书之教师之风评)、儿童之生存及发展权(无视学习环境对学生身心之伤害)、儿童表示意见且该意见应获得考量的权利(以学生无法像律师口若悬河否决学生所陈述之事实)。

国人切莫忽视落实CRC之问题,特别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欠缺CRC观念、将学校自行订定之规定凌驾于法律之违法裁量两者对儿少权利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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