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于2023年1月1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全面禁止包括电子烟在内之各式类烟品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广告及使用,待总统公布后,将由行政院订定施行日期。

电子烟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健康,国民健康署2021年青少年吸烟行为调查结果显示,国中生、高中职生电子烟使用率分别由2018年1.9%与3.4%上升至2021年3.9%与8.8%,合并计算青少年电子烟使用率由2018年2.7%上升至6.6%,短短3年时间快速倍增。

依修正通过《烟害防制法》第1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制造、输入、贩卖(包括透过网路、实体店面及面交)、供应(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广告(制作广告、接受传播或刊载)各式电子烟之类烟品或其组合元件,相关罚则说明如下:

一、  制造或输入业者若有制造、输入、广告行为,处新台币1千万元至5千万元罚锾;制造或输入业者以外之人,若有制造、输入行为,则处新台币5万元至5百万元罚锾。

二、  广告业或传播媒体业者如制作广告、接受传播或刊载,处新台币40万元至2百万元罚锾;制造业、输入业、广告业、传播媒体业者或广告委托人以外之人,则处新台币20万元至1百万元罚锾。

三、  贩卖、展示类烟品或其组合元件,处新台币20万元至1百万元罚锾。

四、  供应类烟品或其组合元件,处新台币1万元至25万元罚锾。

五、使用类烟品者,处新台币2千元至1万元罚锾。

国健署提醒,网路或实体店内展示或贩卖电子烟或其组合元件行为;平台业者或电商协助刊登(传播)电子烟或其组合元件相关资讯,皆是《烟害防制法》修正条文所禁止行为。「贩卖」或「使用」电子烟都要受罚。

若发现违反烟害防制法情形,可检附具体事证,就近向所在地卫生局检举或以市内电话拨打烟害咨询及检举服务免付费专线(0800-531531)予以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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