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疗制剂条例》与《再生医疗法》并称为「再生医疗双法」,条文内设有例外的附款条文。行政院版本草案规范,药商应向中央主管机关卫福部申请查验登记,并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方可制造、输入再生医疗制剂,但亦设有附款许可。

行政院版本草案指出,若该再生医疗制剂是为诊治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的病患,在完成第二期临床试验后,经过审查风险效益、具有安全性及初步疗效,可透过附加条款,核予有效期间不超过5年的药品许可,但期满不得展延。

草案亦明载,所谓「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的疾病,可以在药厂申请查验登记前,向卫福部申请认定,卫福部长薛瑞元说明,若依此版本通过,药厂在申请再生医疗制剂相关药品许可时,要说明白是申请「一般查验登记」还是「附款许可」,若属附款许可,是否适用于危及生命或严重失能的患者,会另行订立认定基准。

行政院版本相关条文针对危及生命、严重失能的疾病情况,有条件的放宽药品申请与查验规范,但国民党立委林为洲担忧,对于疾病已危及生命、现有疗法均无法产生效果,病人在别无选择下,恐怕只能全盘接受医师推荐的再生医疗方案,费用动辄上百万,若没能妥善把关,恐被有心人士利用,成为图利再生医疗厂商的敛财大门。

民进党立委邱议莹则认为,此一条款不是开大门、图利厂商,硬要说也是图利病人,病人快要死了,没有药了,不见得能等到药厂把第三期临床试验做完、循一般许可申请途径申请,在只有一条路可以试的时候,法规应该要给这些人机会,满足不被满足的医疗需求,至少给病患希望,而不是用道德利益之说质疑图利业者,这对病人、研究发展的生技业者不公平

健保署长石崇良也说,许多民众对于临床试验进行到第几期存在迷思,大家想像中的第三期是最安全的,都要做几百位患者,但最近通过的一项罕见疾病药物,第三期临床试验其实只有20多人,治疗白血病已知很有效的CAR-T,也只有做到第二期临床试验,大家的想像与现在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

石崇良强调,基于适应症不同,很多疗法个案数无法到很大量,法规应有「Right-to-try(尝试权法律)」,给患者寻求一线希望的机会,所有临床试验都是希望得到好的结果,也因此规范、加入条件严谨,有些患者无法被纳入参与,但法规不该抹灭他们的机会,若已有初步效果,不要为了做完所有个案,就阻挡其他病患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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