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说明,现行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下简称性平法)对于女性劳工「分娩前后」与「妊娠3个月以上」、「妊娠未满3个月」及「妊娠未满2个月」流产分别订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产假规定,至于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另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劳动基准法则订有产假8星期及4星期工资照给之规定。

劳动部进一步指出,过去女性劳工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如果依性平法请1星期或5日产假者,相关法令并无给薪规范,但依性平法第21条第2项规定,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如果女性劳工未请产假,而选择于上开日数期间内依劳工请假规则请普通伤病假,1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惟以往对于雇主得否因此扣发全勤奖金,并无明文规范。

劳动部表示,为贯彻宪法母性保护之精神,参照性平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意旨,修正劳工请假规则第9条规定,未来女性劳工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请普通伤病假者,其受领全勤奖金之权益同受保障。雇主如扣发全勤奖金,经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将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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