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涉及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加重刑责之修正草案,根据修正草案,增订《医疗法》第105条之一、第105条之二、《全民健康保险法》第80条之一、第80条之二、《传染病防治法》第61条之一、第61条之二。
卫福部医事司表示,本次对国家关键基础重要设施的实体破坏及虚拟侵害等行为加重刑责修法,第一部分针对实体设施,包括捐血中心和急救责任医院之供水、电力、医用气体,若危害功能正常运作,依行为态样、侵害程度加重究责,刑度如下:
(一)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运作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
(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千万元以下罚金。
(三)前二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千万元以下罚金。
(四)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二部分针对核心资通系统,包括电子病历资讯系统、健保系统、传染病监视及预警系统,若无故输入其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其电脑或相关设备等,危害功能正常运作,依行为态样、侵害程度加重究责,刑度如下:
(一)对核心资通系统,危害其功能正常运作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千万元以下罚金。
(二)制作专供犯前项之罪之电脑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亦同。
(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千万元以下罚金。
(四)前三项情形致损及金融市场稳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前三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8千万元以下罚金。
(六)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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