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能够对接法律及公权力以维系社区大楼居民分摊公共事务义务公平性,否则组织运作容易走向脱法失序的恶性循环,无法支撑为维护安全和秩序的必要管理维护作为,因此是社会安全重要指标与能否突破现状的关键。

 

值得关注的是立法院虽已增订地方政府得指定有安全之虞的集合住宅必须限时成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的规定,却未一块搬开成立管理组织过程中的「三分之一障碍」,让推动成效大打折扣。

社区大楼要成立管理委员会必须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选任管理委员,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区分所有权人出席,然后要出席会议人数及比例合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成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因此集合住宅走向法制化管理的最低门槛就是三分之二乘四分之三,也就是至少一半以上区分所有权人。还有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区分所有权人参加的前提。

 

因此集合住宅只要有三分之一人杯葛或消极不参与,管理委员会就无法成立,安全难以改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2条对此虽做补救 - 即居民若再重新召集会议仅需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并有过出席过半数同意即可做成「假决议」。再经过征求反对意见,若以书面表达反对意见者未超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半数则该「假决议」(成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视同成立...。但其过程旷日费时,经常搞得居民兵疲马困,只为求一个「没有过半数区分所有权人反对」。

 

但既然如此,若集合住宅第一次召开会议时就有占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成立管理组织,就不可能发生过半数成员反对情形。但依现行规定,只要出席未达三分之二,集合住宅居民就必须践行前述那个麻烦又多余的程序。

追根究底,法律当初设计来自「社区自治」原则,即尊重社区大楼居民「不成立管理组织」的选择。但这个「尊重」已经在公共安全的大纛下被拿掉,三分之一的「参与障碍」却没搬走,留下来困扰有心推动改善公共安全的居民。

 

因此政府若有心帮助老旧大楼,就应该立即修法移除「三分之一障碍」,至少对经政府限期成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的集合住宅,将其会议参与和同意成立门槛降低至其居民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提升公共安全的目标仍将遥不可期。

 

感谢饶后乐来稿,唯内容为作者论述,不代表本公司立场及观点。若有职人读者有兴趣来稿发表意见,也请写信到web@nextapple.com,我们会有专人与你联系,洽谈合作事谊。

壹苹新闻网-投诉爆料

爆料网址:reporting.nextapple.com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苹》Line,和我们做好友!

★下载《壹苹新闻网》APP

★Facebook 按赞追踪

壹苹娱乐粉专壹苹新闻网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