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7月13日院会通过教育部拟具的「性别平等教育法」(以下简称性平法)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性平法于2004年制定,施行已逾19年,历经5次修正。针对今日行政院院会通过性别平等教育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如下:
一、军警校院及少年矫正学校纳入性平法适用范围
原性平法适用范围为公私立各级学校,本次修法将军事学校、预备学校、警察各级学校及少年矫正学校纳入。
二、校长与教职员工性与性别有关专业伦理纳入性平法规范
1.原性平法仅定义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等用词,本次修法明确定义「校园性别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并增订纳入「校长或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专业伦理行为」。
2.本次增订考量校长、教师、职员、工友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学生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具有权力不对等情形,与学生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自应遵守专业伦理,不得与学生发展有违专业伦理的行为,因此,参照现行「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第7条第1项规定,将相关行为纳入性平法加以规范,并列入相关人员任用的消极资格。
教育部次长林腾蛟指出,这是指校长或教职员工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学生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发展有违专业伦理关系,也就是利用师生权势关系发展违反专业伦理的关系,也就是过去俗称的「师生恋」。
林腾蛟说,其实这部分目前在校园防治准则当中就有规范,现行作法是由性平会调查后,教评会做相关处理,这次修法则是将类似情形提升到法律位阶规范,未来若有严重违法教师专业伦理的情形,可以直接由性平会做终身解聘等处理,但仍须待后续子法订定配合。
三、加强校园性别事件防治教育宣导及提供学生保护与协助措施
1.因应实务需求,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难以行使亲权或监护权,较无法协助当事人进行权益主张,参考「特殊教育法」第六条第四项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原权益主张者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外,本次修法增订「实际照顾者」。
2.考量落实性别平等教育与校园性别事件防治,是减少校园性别事件发生的关键,因此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防治准则」第2条第1款规定提升法律位阶,于性平法增订学校应积极推动校园性别事件防治教育。
3.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期间,除采取必要处置,保障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外,增订不得对学生有足以影响其受教权、工作权或申请调查之行为。
4.性平法原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别事件,必要时应提供学生心理辅导、保护措施等其他协助,本次修法另增订法律协助及社会福利资源转介服务。此外,考量对学生保护完整性,非属于性平法规范的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事件,只要被害人为学生,学校亦应提供前面所述各项心辅及资源转介等相关协助。
四、精进学校与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机制,避免权势不对等关系影响
1.学校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时,调查小组成员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为杜绝权势性校园性别事件,周全对学生之保护,如果行为人为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者,本次修法增订调查小组成员应全部外聘。
2.倘若校长为行为人,考量校长身分权力及人际影响力较大,为避免主管机关借由改变行为人身分而规避事件管辖责任,增订无论行为人是现任校长或曾任校长,均由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调查。
3.增订校长涉及校园性别事件时,由主管机关所设性平会调查处理,如性平会认情节重大,有于调查期间先行调整或停止其职务之必要者,得由学校主管机关调整或停止其职务。
五、强化主管机关对学校提供咨询辅导与适法监督
1.为强化主管机关监督机制,增订学校性平会未依法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后应审议而未审议、调查中有程序或实体瑕疵,或调查处理结果有适法的疑义,主管机关得再请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审议,若学校性平会届期未依法审议、审议结果仍有不当或违法之虞,主管机关得叙明理由并直接由所设性平员会审议,其决议视同学校性平会决议。
2.对于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有违失者,增订主管机关应将其纳入学校评鉴、扣减奖(补)助或行政考核,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当事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为保护学生权益,加严行为人处置措施,增订行为人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学生因校园性别事件事件受有损害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行为人为教职员工,酌定损害额一倍至三倍之惩罚性赔偿金;行为人为校长,得酌定损害额三倍至五倍之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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