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龄近百岁的台大一号馆兴建于日本殖民统治时代,因漏水等问题,校方去年起展开整修,但民众检举一些重要建筑元素遭毁,北市文化局后续会勘后,列为暂定古迹,并让工程停摆。

监察委员范巽绿12日指出,台大一号馆依法在整修工程等处分前,应先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进行文化资产价值评估,但台大却未依规定提报工程计划,且多次函请该校提供紧急抢修计划,仍迟未提供,质疑校方对文化资产保护认识不足,先有历史建筑鹿鸣堂(原侨光堂)险遭拆除,近日又发生已列管为50年以上建物之「一号馆」擅自修缮情形,她已对此申请调查。

台大校方解释,在进行一号馆外墙及局部屋顶漏水修缮工程前,因文资法规未提到修建定义,研判工程未达处分标准,而未通报文化局进行文化资产价值评估,即便一号馆当时无古迹或历史建筑身分,台大仍遴选建筑师及施工厂商,以原材料、原工法方式修复,并无违反文化资产保存法的意图。经现勘说明,校方已和文化局解开误会并达成共识。此案已签请技术服务,由建筑师制作相关文件中,待完成书件即可提送。

 

北市文化局今透过新闻稿表示,台大一号馆装修作业涉及文资法相关议题,今年2月接获反映,指台大一号馆正进行外墙施工,重要建筑元素遭剔除,恐有违反文资法第15条规定疑虑,分别于3月及5月两度邀集文资委员进行专案小组会勘,监察院6月就本案函询文化部、教育部及文化局,已回复说明案情,协助监察院了解该案始末。

文化局说,台大一号馆于专案小组启动时,依文资法即列为暂定古迹,并要求校方暂缓工程,并向台大说明一号馆不仅为列册追踪建物,同时已建造完竣超过50年,处分前应依文资法第15条定,先由主管机关进行文资价值评估,若对法令之「处分」有疑义,亦应先询主管机关。

 

文化局表示,会勘过程中,台大列席人员反映因工程暂停,已影响师生授课及安全等问题,文资委员基于文化资产价值维护,仍严肃提醒台大应依照文资法程序及规定,并尽速提送紧急抢修计划,经审查通过后即可续行工程。

文化局指出,台大因师生安全因素,已向文化局申请进行门窗安装等工项,考量管理维护及公共安全问题,已同意台大在无破坏古迹下,依现况需求安装纱窗及门片,其余施作工程项目属紧急抢修,仍请台大尽速提送紧急抢修计划,已分别于4月10日、4月25日、5月8日及6月5日共四次提醒台大提供紧急抢修计划,惟至今尚未收到相关计划。已提供北市文化资产辅助平台资讯,供各单位咨询及协助台大办理后续事宜。

 

至于监察立案申请调查,文化局表示,身为地方文化主管机关,本于职责配合协助调查,呼吁中央应对所主管法规进行通盘检视及修法,如明确订出文资法中列册建物之权利义务关系,或针对有文资保存需求之学校优先补助,提供学校于文资指定后所损失之潜在权益如校地面积、容积等实质补偿。

文化局建议,中央辅导有一定数量以上文资的机关学校,给予成立文资修复经营专责单位人力及预算之可能,增加校方维护文化资产之诱因,使地方机关能在更完善环境下发挥主管机关之职能,而非于资源与工具不足之恶性循环下之责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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