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政部的公告修正说明,国民身分证的相片为个人人貌识别依据,民众以手机自拍方式拍摄相片,导致相片影像呈现左右相反,与真实人貌不符,因此新增不得使用镜像相片的规定。

内政部部务会报8月通过修正草案,「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格式内容制发相片影像档建置管理办法」修正国民身分证相片相关规范,主要是删除「半身」二字,改为明定人像自头顶至下颚的长度范围,并新增不得使用镜像相片等规范。

修正后,国民身分证相片规格为当事人应缴交最近2年内所摄彩色,脱帽、未戴有色眼镜,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数位影像的润饰或补强,足资辨识人貌,直4.5公分,横3.5公分,人像自头顶至下颚的长度不得小于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的正面薄光面纸相片一张,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镜像相片。同时相片背面注明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拍照日期,也得缴交数位相片。

同时,未来不论是同婚继亲收养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养无血缘子女,均比照异性配偶做法,子女的国民身分证父母栏均不加「养」字,并于12日公告修正「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格式内容制发相片影像档建置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及第2条附件一。

内政部在公告中指出,考量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施行迄今,民众普遍对于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今年修法后也明定同性婚姻可共同收养无血缘关系子女,因此检讨同性结婚被收养者国民身分证父母姓名栏位记载方式,比照现行异性配偶收养的作法记载,未来同性结婚,无论是继亲收养或是共同收养,皆不会加注「养」字以及生父、生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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