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表示,本次抽验的重点在于瓦斯钢瓶重量是否与标示的灌装重量相符,共计查核13家瓦斯分装场共计203桶家用16及20公斤重的桶装瓦斯。依液化石油气经销业分装业及零售业供销管理规则第6条规定,其容许误差范围为百分之1,并加计50公克。

结果查获星海石油气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6桶中,有3桶灌装重量不足且超过法定容许误差范围。

业者解释,可能因员工输入瓦斯钢瓶空桶重量错误、操作过程不当或环境因素影响,绝非蓄意偷斤减两,但稽查人员除当场将瓦斯钢瓶封口戳破请其重新灌装外,仍将会依石油管理法第47 条第6款处以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改善为止。

消保官补充指出,桶装瓦斯常发生消费争议主要为瓦斯钢瓶的退款争议,消费者如因搬家或改用天然瓦斯而无使用原有瓦斯钢瓶必要,就会向瓦斯行请求退还钢瓶并取回款项,瓦斯行则往往强调瓦斯钢瓶当初已买断而无义务买回,或要求消费者提出多年前的押金收据凭证,或以瓦斯钢瓶过期而要收取检验费,消费者感到被瓦斯行刁难而提出消费申诉。

消保官强调,自家用液化石油气供气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于中华民国107年3月23日公告修正,明订供应容器设备所有权归属瓦斯业者,容器检验费由瓦斯业者负担,瓦斯业者不得向消费者加收检验费,但消费者使用同一容器超过1年才返还的话,瓦斯业者得向消费者收取容器使用费。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5项之规定,就算这些规定未记载于双方使用的定型化契约,仍然构成契约之内容,故此类争议已大幅减少。

为保障桶装瓦斯消费者之权益,消保官及经济发展局仍将持续抽查瓦斯分装场及瓦斯行之桶装瓦斯是否有灌装不足之情形。消费者如向瓦斯行请求退还瓦斯钢瓶发生争议,可先向当地消防队寻求协助,若无法解决,可至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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