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源自2015年某医美诊所医师黄仲立在脸书粉丝专页发表「利用血小板的生长因子来启动毛囊细胞」、「连续三个月的PRP微针治疗,法令纹,鱼尾纹及其他脸部细纹都有显著的淡化」等内容,台北市卫生局认定属于「医疗广告」,依违反《医疗法》第84条裁罚5万元。

黄医师不服提诉愿遭驳回,改提行政诉讼抗罚。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承审法官吴佳桦认为,《医疗法》限制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刊登医疗广告,禁止医师或其他非医疗机构刊登医疗广告,侵害医师所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也限制医师的言论自由,因此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今日宣布判决结果,认为《医疗法》第84条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违反《宪法》第11条保障的言论自由,应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换言之,医师不再被禁止刊登医疗广告,但非医疗机构、非医事人员仍禁止刊登医疗广告。

现行《医疗法》第84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医疗法》第104条规定:违反第84条规定者,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卫生福利部医事司副司长刘玉菁表示,宪法法庭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就是要遵循,所以会在一个月内找各县市卫生局来开会讨论,第一,先掌握各县市执法情形,第二,已经做成处分书但尚未执行的案件,以及内部行政作业中的案件,该如何处理,这比较急迫需要先处理。但过去已经完成裁罚的案件,不溯及既往。

第三个要讨论的则是针对未来医事人员刊登广告,大家讨论一个建议的管理原则。刘玉菁说,虽然宪法法庭判决医师可以刊登医疗广告,仍需依规定先经主管机关核准,非医疗机构、非医事人员一样不得刊登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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