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指出,,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4条规定,劳工、受委任工作者、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及自营作业者,得在每月工资、执行业务所得6%范围内自愿提缴退休金,不计入提缴年度薪资所得、执行业务收入课税。参加自愿提缴退休金除享有税赋优惠,每年也可参与投资收益分配,请领退休金时享有最低保证收益,节税的同时还可以累积退休储蓄,让老年退休经济生活多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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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进一步举例说明,如果为劳工身分自愿提缴退休金者,雇主应于填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时,将劳工自愿提缴退休金金额填报于「依劳退条例自愿提缴之金额」栏位,并将给付总额栏位扣除自愿提缴金额,劳工于报税时,毋须再重复扣除一次。例如劳工112年每月薪资5万元,全年薪资收入70万元,当年自愿提缴劳工退休金3万6,432元(提缴工资5万600元×6%×12 个月),则扣缴凭单「给付总额」为66万3,568元(70万元-3万6,432元)。

劳动部再次提醒,为维护自身权益,如在112年度内有个人自愿提缴退休金,在 5月报税时,务必再次确认自愿提缴金额是否已自当年度个人薪资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如发现有未扣除或金额有误,请尽速洽事业单位向各所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申请更正,以免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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