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像大姑、小姑所说的,这位太太有『义务』扶养婆婆吗?」苏家宏律师在粉专表示,法律上有4点考量:
1. 和公婆(岳父母)是否同居?
有同居才会去确认是否有扶养的义务,现在许多夫妻结婚后都自己搬出来住,越来越少会与公婆(岳父母)同居了,就没有这个问题。但这个故事中的太太日夜不休照顾,代表是和婆婆同居在一起,所以就要来确认接下来的情形。
2. 公婆(岳父母)是否有被扶养的必要?
如果确实有同居,那就会看公婆(岳父母)的财产是否能够维持生活?有无谋生能力?如果有谋生能力,或名下财产可以维持生活,那就不需要扶养,反之则需要扶养。
3. 自己(媳妇)有无扶养能力?
若自己都快养不活自己了,那就更不用说再多养一个人。如果因为扶养公婆(岳父母)导致生活艰难,那法律就会考量不让你扶养,交由其他义务人。
4. 即使媳妇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顺位轮得到媳妇吗?
在民法的第1115条有列出扶养义务顺序,其中首要的扶养义务人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而媳妇的扶养义务顺序是第6顺位,所以故事中的大小姑们比太太更有义务要扶养她们的妈妈,除非她们都没有扶养的能力才会跳过她们轮到下一个义务人。
法律上,扶养义务是没有「继承的」,所以媳妇除非符合法律要件,否则无须扶养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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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宏说明,扶养的权利义务是「互相的」,小时候被父母照顾,长大后也应该照顾父母!就算父母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继承,「如果父母曾经辛苦的扶养我们长大,父母老后需要扶养时,法律上也不会因此免除子女的扶养义务!」
苏家宏指出,「大姑小姑不能只要求别人,而忘了这位婆婆是自己的妈妈,子女才应该扶养父母,不是吗?」而这位太太如果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扶养婆婆,没有选择离开,却又24小时照顾婆婆,媳妇做超过她应该要负的法律责任,已经是高道德标准的表现,这就是最温暖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