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药界人士说,原先在医疗界即有采购小于1年效期的药品,在某些特定的药品尤其常见,只是健保署及某些公立医院为避免麻烦或造成有图利厂商的嫌疑,才在采购系统做出要求相当长效期的决定;现在为全面检讨,八大药业公协会考量病患需求,维持医疗院所供药系统顺利运作的公共利益,建议公务医疗院所弹性放宽采购药品的效期。

法界人士分析,公务医疗院所对于病患施予各种医疗行为,本就没有贪污相关法令的适用;至于药品采购,才会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及涉及贪污图利的问题。公务医疗院所基于公共利益放宽采购药品的期限,末效期又有厂商收回的保证,自无触法之虞;至于这类「即期药」的采购价格,就由市场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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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八大药业公协会发函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建议厂商所交药品有效期限调整为5个月以上;并要求厂商所交药品滞用或届临有效期限3个月内,应于机关通知之翌日起2日内调换合格新品,更换同等品或照原采购单价退回。八大药业公协会认为,末效期3个月内由厂商无条件更换或退回,是对采购单位最大的保障。

为共同解决医院缺药风暴及维护医病权益,去年12月31日,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也函复台北市西药代理商业同业公会:「有关建议调整本会药品集中采购案验收条款之有效期限至8个月以上一案,将纳入本会115-116年药品集中采购案办理。」

整合医学专科医师姜冠宇认为,这样的改变对整体药品的效期管理,可以让缺药潮供货问题改善和更稳定。当然严格的效期管理与合约规范,有助于确保药品质量,维护病患安全;但如果相关规范太严苛,可能使得一些生产商退出市场或减少产能,影响药品整体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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