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人妻指称2020年与张姓丈夫吵架,一度闹离婚但没有共识,她带孩子从台中搬去澎湖,丈夫留在台中,后来她发现丈夫住处衣柜有女生衣物,找人跟踪搜证,逮到丈夫与公司一名幼齿工读妹有染,2人不仅逛夜市搂搂抱抱,还到澎湖游玩共宿旅馆,甚至工读妹到妇产科做流产手术,丈夫陪著进诊间,而「病人重要关系栏位」写著丈夫名字,还标注是「男朋友」。
但张男与工读妹口径一致否认奸情,张男辩称因为工读妹在台湾本岛打不到新冠疫苗而焦虑,因此趁出差澎湖时,一起打疫苗,至于住处的女性衣物其实是妻子的,而那次到妇产科只是陪工读妹看诊,他没有在诊间逗留,反倒是妻子在澎湖行为不检,穿著暴露跟多名男子去夜店玩。
工读妹则告诉法官,她去妇产科求诊是因为被王姓前男友始乱终弃,自己刚从学校毕业,涉世未深,而公司的前辈张男人缘很好、很热心,经常帮助同事,所以才陪她到妇产科处理这件让她蒙羞的事。
审理此案的陈立祥法官认为,所谓「配偶权」是指对于「性与感情、精神、行为等亲密关系的独占、使用权」,但依据大法官在同婚、通奸除罪等释宪案的要旨,《宪法》对于配偶双方的忠诚义务,不再强调制度性保障,转为重视双方平等的「个人」性自主决定权,包含生理及精神层面的亲密关系自主决定。
陈法官进一步指出,夫妻是彼此独立自主的个体,不因婚姻关系而有支配对方意志或性关系的权利,也就是说,「配偶权」不是《宪法》或法律保障的权利,何况所谓出轨的一方是自愿放弃「美满幸福婚姻」,去追求婚外性行为或离家出走,这样有犯法吗?另外,如果法院介入判断私人婚姻是否美满幸福,事实上是法官以自己的价值观,决定幸福婚姻的定义、判断婚姻是否破碎,但婚姻破碎不尽然是配偶一方所造成,肉体出轨或许在道德上值得批评,但配偶间缺乏沟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尝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终点的原因。
另外,陈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学教授黄荣坚所写的《灵魂不归法律管─给现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课》一书内容,「爱情是一个『人只能给而不能要的东西』,如果背叛者真的是狼心狗肺或瞎了眼睛,那也是背叛者自己必须去面对的事情」。
陈法官认为就算张男真的跟工读妹有染、就算张妻仍深爱丈夫,法律也无法要求张男结婚后仍持续爱著妻子,最多只能站在照顾小孩及家庭的立场,要求夫妻分担家庭生活费用、互负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义务,简而言之,「感情的事不归法律管」,因此判决主张「配偶权受侵害」的张妻求偿败诉。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