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未满20岁的陈姓男子在脸书社群网站认识被害女童,进一步交往成为男女朋友。2019年8月6日凌晨,陈男得知女童与一名江姓少女跷家,并与真实姓名不详的杨姓男子开车载她们,4人一同前往苗栗县公馆夜市附近夜游。陈男要杨男及江女先下车到超商买饮料,接著将车子开进一处停车场,与女童在车子后座发生性行为。

女童事后向警方说,陈男当时对她表示:「如果我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要趁我月经来的时候,把他的性器放到我的性器一半才不会痛」、「陈男说要一次把我的处女膜弄破才不会痛。」

不料,女童发生性行为后下体流血,沾得裤子、衣服都是血,陈男等4人遂开车到附近一家汽车旅馆休息、清洁,但女童仍血流不止,在浴室清洁时甚至晕倒。陈男见状,只好载他们到医院,由江女陪同女童进入医院挂急诊。

少女在车里内与陈男发生性行为。示意图
少女在车里内与陈男发生性行为。示意图

医护人员发现女童系因性行为导致阴道壁撕裂伤2公分(子宫颈左侧新撕裂伤)及处女膜新撕裂伤而出血,怀疑她遭到性侵,依规定向警方通报。

陈男到案否认与女童发生性行为,辩称是受杨男指示载女童等人去汽车旅馆及医院,因他和女童哥哥的有过节,女童才会诬指和他发生性行为。

不过,法官根据陈男提供的姓名,均查无杨姓男子真实身分,被害女童及江姓少女的供词则前后一致且相符,江女也没有理由甘冒伪证重罪的风险,与女童串证构陷陈男的动机与必要,一、二审均依「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陈男3年10月徒刑。可上诉。

壹苹娱乐粉专:https://www.facebook.com/nextapple.entertai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