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裁定指出,李振豪等4人虽都否认犯行,但依据被害人与其他共犯的证词,以及通讯软体对话记录等证据,可佐证李振豪等4人犯嫌重大,而且他们都是集团当中层级较高的核心人物,比其他成员熟悉集团内部的细节、分工、金流去向,且很可能与尚未到案的共犯、证人勾串、灭证,因此裁定羁押禁见确定。
至于另外2名共犯郑学鸿、陈均翰,北院日前裁定各以30万元、2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且应每周向辖区派出所报到1次,检方虽提抗告,但高等法院认为郑学鸿担任招募人员及协助监视尚未送出国、住在指定地点的应征者,他对于自己分担的角色及工作,于检方侦查时已相当程度招供,且郑男只领取集团获利的5%报酬,并非主导者,没有羁押必要。
另外,高院认为陈均翰虽否认犯行,但他只负责接送应征者,对于组织内部分工所知有限,没有勾串共犯、证人或灭证之虞,也难以认定他有逃亡的理由,也无必要羁押,因此高院针对这2人的部分,已驳回检方抗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