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指出,刘男于去年8月26日在新北市捷运站拾获皮夹,刘男发现皮夹里有与自己相同姓氏的身分证件,一时心生歹念,下午就拿著拾获证件去租赁公司租车,以每天1千5百元租用轿车,还冒用身分证件上的姓名签下本票当作抵押,不料才隔2天,刘男开著租赁车在三重区忠孝桥发生车祸、弃车逃逸,经警方追查才通知租赁公司。
同年10月份,刘男骑机车到加油站加油,因为身无分文,便将偷来的证件抵押给加油站,事后,刘男前来还钱,竟顺手牵羊偷走加油站员工的手机,未取回证件即逃之夭夭,警方循线找到证件失主,才得知窃嫌另有他人,并循线逮捕偷手机的刘男。
基隆地院法官认为,刘男犯下窃盗、侵占遗失物等罪,另假冒失主名义签下本票已触犯伪造及行使有价证券罪、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罪,应以较重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因此判他2年4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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