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向法官表示,2011年1月与丈夫结婚,共同居住在丈夫母亲名下的房屋内,丈夫因工作不稳定又喜欢玩股票,常以需存钱操作股票为由拒绝支付家庭共同生活费用,还要求她向公婆拿取三餐食材,或到学校、图书馆装取饮用水返家,家中不能开日光灯,下雨天须接雨水冲洗马桶,夏天不能开冷气或电扇,出门除搭台中市10公里免费公车外,只能骑乘脚踏车上下班,过著近乎严苛之省钱方式生活。
妻子说,两人因经济观念歧异甚深,感情亦日渐淡薄,2020年6月,她因丈夫不愿找正常工作与他发生争执,提出离婚要求,丈夫竟要她给付100万元才愿意离婚,令她心灰意冷,暂时搬回娘家居住,丈夫却从年底后完全不再与她互动,不愿协商两人的婚姻问题,甚至在路上偶遇,她向丈夫打招呼,丈夫却当她是陌生人,转头离去。
人妻说,丈夫已无心再经营婚姻,两造间亦已形同陌路,婚姻发生不可回复之破绽,且可归责于丈夫,请求法院判准她与丈夫离婚。丈夫经法院合法通知,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庭,也未提出任何书面资料供法官审酌。
法官根据妻子的说法,以及两造间通讯软体对话截图,发现妻子传讯息给丈夫请求沟通协商两人的婚姻问题,但丈夫均已读未回应,也未到庭陈述,堪信妻子主张为真实,两造间已无任何夫妻情感互动,仅存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已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该事由归责丈夫程度较大,妻子请求离婚有理由,予以判准。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