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事件发生在2019年2月间,年轻女子前往台北市东区「Fourteen」酒吧,参加朋友帮她举办的庆生会,一群人在酒吧喝到隔天清晨5点多,又再到朱男家中续摊狂欢,在朱男家中,女子与一群人一起吸笑气,不料几天后女子听到传闻说,续摊时有10多人轮流与她发生性关系,她认为自己被轻薄了,愤而提告。
不过女子报案时对案发细节几乎没印象,就连被多少人侵犯,她也一度向警方表示,验出多少就告多少人,光是笔录,前前后后就做了三次,最后女子只对朱姓友人、彭姓友人及一名少年提出告诉,另外女子体内有验出另1名许姓男子的DNA,但许男已经死亡,因此未对他提出告诉。
依照女子最后版的指控,当时她在酒吧已经醉得不醒人事,等到进到朱男家中,朱男先趁她意识不清时性侵她,等到朱男完事后,则换成彭男骑到她身上,当她发现遭人性侵时,当时现场至少还有3、4人在围观。
朱男到案后坦承有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但辩称,当天因为女子在酒吧要吸笑气,他认为不宜,因此提议到他家,他可以招待吸笑气,最后一群人到他家后,女子先与一群人吸笑气,他则回房休息,不久女子就拿著笑气去房间找他讨抱抱,还说「我已经单身很久,今天一定要上到一个男人」,最后2人就自然发生性关系,且当时对方意识清楚,他没有趁机或违背意愿。
彭男则说,当时他向朱男借床铺休息,朱男到沙发睡,床上只剩下他与告诉人,此时对方用手及言语挑逗他,他受不了就与对方发生性关系,2人在做时,对方还一直叫他的名字,当时对方并没有意识不清,他也没有违背对方意愿。
台北地检署起初调查时,勘验「Fourteen」酒吧的电梯及门口监视器錄影画面,发现第一摊结束后,女子是蹦蹦跳跳离开酒吧,意识清醒,且在第二摊开趴时,有人用手机拍到大家在吸笑气,女子见到有人在拍还意识清楚的回应「不要再錄了啦」,因此认为女子并未意识不清,无法证明2人有趁机性侵犯意,2度处分不起诉。
女子不服再度提起再议,高检署认为仍有事证待厘清,再度发回北检续行侦查,这回检察官再勘验一段由朱男提供、女子在发生关系前30分钟的录影画面,当时见到女子已经明显意识不清,这与之前勘验自酒吧离开及有人在录影吸食笑气的时间点,更趋近案发时间,因此认为女子在与2男发生性关系时,是呈现意识不清的情形,因此认为2人涉犯乘机性交罪,将2男起诉。至于少年挨告的部分,另由少年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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