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谢姓女子于2018年6月向吴姓房东租用台中市南区1栋透天厝,分为「1楼店面」及「2楼至5楼」2份租约,租期为2018年7月至2022年7月。谢女承租后,再将顶楼(6楼)出租给亚太、台湾台哥大、台湾之星及中华电信等4家电信公司架设基地台,每座基地台月租金1.5万至1.8万元不等,每月共可收取6.9万元。
不料,谢女明知顶楼架设基地台后,屋内用电更应小心谨慎,避免电量负荷过大而引起短路、走火,竟疏未注意,2021年11月13日晚间,屋内5楼神明灯电源线因此发生短路而熔解,导致神桌北侧起火燃烧,造成5楼神明厅严重毁损,所幸消防人员及时扑灭,未延烧到邻宅。
吴姓房东认为租约不包括顶楼,谢女无权出租架设基地台,告她公共危险及窃占罪。谢女坦承未注意用电安全,但否认窃占,辩称吴姓房东当初委由父母出面洽谈就是租整栋,租约未明写承租范围包括6楼是因为6楼并无权状,属违法铁皮搭建。
法官采信谢女说法,认为吴男早在2018年就接获邻居反映6楼顶楼架设基地台,吴男却未积极处理,且租约中的使用范围并未明确排除6楼,谢女租用1至5楼后使用6楼顶楼,难以认定有窃占的犯意,判她无罪,仅依公共危险罪判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
吴姓房东不死心,另对谢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谢女出租顶楼给电信公司架设基地台的租金收益,3年多来合计361万8千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谢女应全额赔偿,由台中地院另案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