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时,李女主张自己期望与该公司长期合作,因此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了解公司文化、商品及市场特性,并联络安排摄影师、模特儿、餐厅及拍摄场地,支出的费用早已超出4万元,已依约完成全部工作,作品没有瑕疵,双方契约也没有「验收」的条件,且业者没有要求或给与她修改作品的机会,就迳行终止契约还要她赔钱,这样不合理。

法官勘验李女提供的业配作品,认为图像部分包含业者推广的食品,文字也有介绍「补充优质蛋白、永续经营的绿色企业、荷包蛋黄是南瓜泥制作,吃起来像金沙的口感、健康心选择,我吃蔬食」等宣传文字,可见她所提供的作品具备相当品质,且符合业配使用,并无瑕疵。

另外,就算业者认为李女提供的作品有瑕疵,法官认为业者应该定出一个期限,请李女修补瑕疵,却没这样做,而且双方契约并无约定作品必须经过「验收」,综合以上理由,一审判决李女免赔。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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