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吕姓男子2021年11月19日驾驶自小客货车行经北屯区北屯路与太原路口,在内侧车道停止线前停等红灯,后方一辆救护车开启警笛沿内侧车道而来,其他车辆均已避让至外侧车道,任凭救护车持续按喇叭示意,但吕男仍停止不动,等到外侧车辆往前行驶,约20秒后,救护车才右转绕开。
警方事后接获民众检举,认定吕男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5条「闻救护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对他开单处以3600元罚锾,并吊销驾照,1年内不得考照。吕男不服,申诉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
吕男向法官提出身心障碍证明,表示自己是极重度听语障人士,当时听不到身后救护车警铃,后来发现就有立即避让,因为他是听障人士,并非故意不避让救护车,非恶意行为,请求撤销罚单。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则主张,吕男既为极重度听障人士,无法感知紧急或突发路况,已足以影响安全驾驶,依法不得驾车,但他忽视自身病征冒然上路,妨碍救护车辆执行勤务,已危害病患生命及健康甚明,理应受罚。
法官表示,吕男早在1982年就已鉴定出其因听力属于极重度障碍等级,今年8月10日检查时,右耳平均听力97分贝、左耳平均听力110分贝,显见双耳均有严重听损,在车内确实可能听不到救护车警笛及喇叭声,难认有故意或过失。
法官说,根据身心障碍者报考驾照处理要点,听障者经矫正后听力在90分贝以上者可报考机车及小型车驾照,而吕男既已在身心障碍后依规定考取小型车驾照,属于合法上路的汽车驾驶,与其驾驶时是否有听闻救护车警示声分属二事。
法官还说,如果认为削减身心障碍者取得驾照机会,以提高交通秩序品质,则属政策面的问题,不宜混为一谈,因此判决撤销原处分,吕男免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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