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戴姓男子(32岁)加入诈骗集团后,以「法拉利、1号」为暱称,透过通讯软体,接收暱称「财神」、「小智」等人指示,利用他人之人头帐户,负责领取诈来之不法款项,每领取1万元就能抽300元的佣金。
而该集团某成员于去年5月31日,佯称是银行行员、电信公司人员等,向吴姓被害人讹称,电话费超收需要退费等,提供假资讯让被害人陷于错误,进而操作汇款至其他人头内,损失3万元现金,集团见钱已汇入户头,「财神」便要求戴男领钱回收。
戴男依照指示到台湾银行南投分行ATM领钱,顺利领走3万元不法现金,让被害人来不及找回,气愤之下报警处理。警方透过监视器循线找到戴男,面对相关证据戴男坦承不讳,但却无法供出其他成员资料,检方讯后依诈欺罪将戴男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
审判时法官认为,戴男的诈骗行为,是在3人以上的集团内所犯下,已触犯《刑法》339条4条之3规定,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最轻处1年、最重可处7年徒刑,或处1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指出,戴男不循正途获取财物,竟贪图不法利益,又配合集团产生金流断点,导致其余犯罪难以查获,危害社会秩序及被害人之财产,价值观念显有偏差,且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考量非主要犯罪角色,且坦承犯行,尚见悔意,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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