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店受疫情停业 女会计不愿去染衣服而离职
王姓女会计提告主张,她从2014年就开始在郭男开的服饰店工作,负责会计、进出货及销售,前半年薪水仅有1万8650元,后来才调薪到2万5000元。去年5月底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老板告诉她6、7月不用上班,这两个月她仅拿到8000元薪水,8月薪水也短发,不然就叫她去仓库染衣服,王女认为自己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在高温情况下容易中暑,不愿到仓库工作,不久她觉得公司待她不好,自提离职。
雇主因违反劳基法 员工自行离职也要付资遣费
后来王女以雇主未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及违反劳工法令为由,提告追讨薪资差额、不当扣薪、特别休假未休之薪水、资遣费等共33万元,连多年来公司未帮她提拨劳退金12万9765元部分也要求一并提拨。
郭姓老板则表示疫情期间多数营业场所皆为停业状态,被告当时有与原告协调是否正常上班,如正常上班,则至仓库从事染衣服的工作,若不上班则领部分薪资8000元,是王女自己表示要休假,且她后来是自请离职,不得请求资遣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服饰店从来未帮王女提拨劳退金,确实违反《劳基法》规定,员工可以该理由离职后要求公司给付资遣费,并核发非自愿离职书,因此判决雇主应给付王女溢扣工资、国定假日出勤工资、特休未休工资及资遣费共16万1302元;另须提拨12万7223元到劳退金个人帐户。至于疫情期间短发2个月工资部分,法院认定雇佣双方已协调工作内容调整薪水,此部分不判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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